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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通报6起党员干部严重交通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2-07-13 来源:勉县纪委监委 点击: 作者: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强化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遵纪守法、平安出行,现将近年来我县查处的6起党员干部严重交通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褒城镇柴寨村党员柴鹏举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7月4日,柴鹏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中市桥北广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受到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3月,褒城镇纪委给予柴鹏举党内警告处分。

2.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赵刚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7月22日,赵刚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勉县定军山大道汉运司段被公安机关查获,受到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定军山镇纪委给予赵刚党内警告处分。

3.新铺镇陈家营村党员臧永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问题。2020年12月18日,臧永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悬挂车牌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受到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新铺镇纪委给予臧永明党内警告处分。

4.长沟河镇转咀子村党员陈洪波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4月5日,陈洪波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勉县人民路被公安机关查获,因其曾于2019年6月14日实施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长沟河镇纪委给予陈洪波党内警告处分。

5.勉县贸易大楼职工邓宏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问题。2021年5月5日,邓宏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勉县解放北路与人民路十字被公安机关查获,受到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县供销社党委给予邓宏刚党内警告处分。

6.茶店镇分水铺村党员蒋雄新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2月16日,蒋雄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勉县解放北路与人民路十字被公安机关查获,受到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茶店镇纪委给予蒋雄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6名党员干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党的形象,反映出我县部分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自我要求不严,对纪法缺乏敬畏,存在侥幸心理、麻痹思想。全县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充分认识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全县各级党组织要扛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监督管理,督促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法治意识,筑牢思想防线,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中共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勉县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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